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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为了弥补传统刑法保护法益不足的弊端,基于规避社会风险、维护公共安全的考量,风险刑法应运而生。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是预防新风险进而保障安全价值的需求,抽象危险犯成为承载安全这一风险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工具。立法者为谋求安全,大张旗鼓地扩张法律制裁的范围,抽象危险犯的设立与修改被视为一剂立可见效的良方,由此造成刑罚范围不断扩张,乃至整体规范架构逐渐模糊的后果。与此同时,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外观极易导致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文白义,机械而草率地适用法律,造成特殊个案处罚范围不合理地扩张。因此,探索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是落实刑法谦抑原则、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以及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本文无意探究已设立抽象危险犯的合理性和对未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立法限缩。针对抽象危险犯处罚扩张的问题,既然现阶段无法在立法论层面解决,那么至少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限缩。将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朝实质化方向解释,发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此即抽象危险犯的“严入”。“抽象危险”不是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告人可以通过反证自身行为不存在抽象危险而出罪,此即抽象危险犯的“宽出”。“严入宽出”模式是抽象危险犯较妥当的出罪机制。本文使用了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法、演绎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抽象危险犯出罪的现状和分析。本章以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为典型抽象危险犯,通过实证研究对抽象危险犯的出罪现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抽象危险犯出罪率极低的结论,进而探索抽象危险犯出罪率低的原因和危害。第二章论述抽象危险犯通过犯罪构成的实质解释出罪路径。首先,论述抽象危险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出罪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但书条款出罪的法理基础及适用方式选择。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需要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但书条款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出罪依据,但可以作为进行实质解释的依据。其次,论述抽象危险犯适用但书条款出罪的规则选择。在出罪实质解释模式中,抽象危险不是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抽象危险犯犯罪构成做实质解释的做法,最主要的是对抽象危险行为做实质解释。第三章介绍抽象危险犯通过被告人反证不存在抽象危险进行出罪。被告人反证是对通过但书条款出罪漏洞的填补。基于利益衡量与诉讼公平等方面的考量,被告人承担反证责任不违背证明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人反证的实体内容是其行为不存在抽象危险;并非所有抽象危险犯均可通过反证出罪,被告人反证存在限制。被告人反证还涉及程序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问题,控方证明责任的减轻不会扰乱证明责任在程序上的顺序性,控方仍先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且被告人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低于控方。第四章探讨抽象危险犯出罪的法律后果。抽象危险犯出罪并不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重合的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使其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抽象危险犯出罪的法律后果引出了抽象危险犯中刑事出罪与行政不法的衔接问题。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