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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系在国家与国民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税法作为管控税收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又加剧了其不确定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实中的交易类型也日趋复杂,法律层级的税法规则根本无法完全涵盖,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对税法进行解释方能灵活应对现实中的复杂问题,而税法解释问题也就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税务行政解释作为税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有权的行政主体对税收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所作的理解和说明。税务行政解释作为我国有权解释中特有的一种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特定性、解释对象确定性和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对我国税法的有效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的规制下,我国的税务行政解释权不可避免的与行政立法权存在密切联系,同时税务行政解释也成为了税务执法的主要依据。这种现状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我国现有的税务行政解释体系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税务行政解释任意作出、越权解释现象频繁发生、解释形式不统一以及程序规定存在缺陷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税务行政解释秩序混乱,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要想逐步改善现有的税务行政体系的环境,必须从两大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从其制度本身进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税务行政解释体系进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同时,事物是得以制衡而发展的,在进行内部体制改善的同时也要全面建立起外部制约机制,使得税务行政解释体系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达到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从而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