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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这一范畴在康德的道德学中有着多重含义。在康德原著中,良心一词有两种德文表达形式:gutesHerz和Gewissen。在康德看来,gutesHerz是任意将道德法则接纳入自己的准则之中的能力;Gewissen既是一种义务意识,同时也是一种针对自身的道德判断力。实际上,良心概念在康德那里是一个集“意、情、知”为一身的有机整体。
在康德那里,“良心”作为一种任意将道德法则纳入自身的能力,首先表现为“良意”,即善良意志,它是遵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把道德法则纳入到自己的准则之中的意志。当意志摆脱感性欲望的纠缠、使人把对幸福的追求置于对德性的追求之下、并服从道德法则时,它就是纯粹化的意志,是善良意志,它推动着人们去展开道德行为。当善良意志这种纯形式被主观化到经验世界中,就成为善良的道德动机,这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此时,“良心”就是“良情”。“良情”作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不同于自然感情的道德情感,它源于智性的根据,是从理性概念中产生出来的。当然,“良心”在康德那里是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能力存在,它是对自身进行裁决的道德判断力,这是康德良心概念的又一主要含义——“良知”。
“良心”作为“良意、良情、良知”,与人的自由本质密不可分。“良意”(善良意志)是一种纯粹化的意志,其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它实际就是一个自由的意志;“良情”(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摆脱了欲望之对象的纠缠,是崇高而自由的道德感情;“良知”(道德判断力)以自由为存在依据,同时又是先验自由的具体体现。
“良心”存在于人的人格性道德禀赋里,在人性中处于主宰地位。但人的两重性使感性欲望的浪潮淹没了良心的呼声,人类把恶“招致”于身。而“良心”作为人类重新向善的内在的自觉力量,坚定地指引人类走向更善,走在通往道德王国的无限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