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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店铺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热衷的方式。市场的需求催生出网络店铺转让的行为,但是由于网络店铺经营者在开设网络店铺账号时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协议中禁止网络店铺账号的转让,导致在现实中网络店铺转让出现了许多纠纷。而我国的法律仅规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于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没有规定,比如网络店铺。当网络店铺转让纠纷诉至法院时,法官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导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究其原因,本质是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有争议,权利归属不明确,导致法院对网络店铺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不同。为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裁判文书网中43份有关网络店铺转让的裁判文书,进一步剖析我国网络店铺转让面临的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并通过分析学术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网络店铺转让法律规制尽一份微薄之力。除引言与结语部分,本文的主体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店铺转让的理论与现状。通过网络店铺的形成历程可以看出网络店铺的出现与互联网的发展息息相关,这也是网络店铺转让的本质所在,即在互联网平台中进行账户的转让。由于网络店铺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导致网络店铺的类型不同,本文研究的网络店铺转让是指个人店铺在互联网平台的转让。相比于实体店铺的转让,两者在转让的方式、程序及财产方面有很大的区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店铺如春笋般大量出现,网络店铺转让也跟随市场需求不断出现,有转让就有纠纷,网络店铺转让纠纷也越来越多。当这些纠纷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对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规定不明,导致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网络店铺转让面临的问题。在学术理论方面,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有争议,其中物权说与债权说是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决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而且网络店铺的权利归属不明确也是导致网络店铺转让出现纠纷的问题所在。在司法实践方面,从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对网络店铺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和裁判依据不同,而且部分法院认为禁止转让协议具有合理性,其背后反映出的是目前网络店铺转让信誉保障机制不健全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剖析了我国网络店铺转让面临的问题。在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方面,我国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多种学说观点,结合网络店铺本身的法律特征属性,对应的网络店铺法律属性的解释路径中,笔者认为物权说较为符合。但是网络店铺作为物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物,由于其网络店铺的虚拟性,笔者认为将网络店铺认定为新类型的物较为合理。在网络店铺的权利归属方面,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有不同观点,但是结合网络店铺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应将网络店铺与其网址所有权进行二元分置,有利于体现网络店铺的价值归属于经营者。在网络店铺能否转让方面,笔者从禁止转让协议合法不合理、网络店铺转让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并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分析,认为网络店铺具有转让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首先,网络店铺具有物的法律特征,但属于新类型的物,属于物权的客体,其权利内容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将网络店铺的权利进行二元分置,网络店铺本身的所有权属于经营者,以体现网络店铺的价值归属于经营者,网络店铺网址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以平衡经营者与网络平台的利益;再次,网络店铺可以进行转让,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针对网络店铺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信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网络店铺经营者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信息公示制度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