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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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用5条8款予以规定。为完善和强化刑事非法证据的实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达到150条之多。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呈现出,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粗疏,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混乱、内容庞杂,甚至相互矛盾,这严重影响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效果。立足于中国司法体制与国情,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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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用5条8款予以规定。为完善和强化刑事非法证据的实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达到150条之多。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呈现出,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粗疏,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混乱、内容庞杂,甚至相互矛盾,这严重影响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效果。立足于中国司法体制与国情,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范理论话语来源复杂、位阶效力错位等问题,我国亟需重构以刑事诉讼法典为载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秉着对域外国家立法兼容并蓄的学习态度,对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分析,从规范话语表象追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源,以期在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对证据一章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节部分的增设有所裨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分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以及衍生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针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中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排除规则,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基准,区分理解“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前者是指没有超出“刑讯逼供”射程范围的直接肉刑以及变相肉刑,对“使用戒具、冻晒烤饿、疲劳审讯”这类非法取证手段应当排除在“等非法方法”以外;后者是指“非法拘禁、超期羁押”这类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以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判断。其次,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中适用附条件的裁量排除规则,审查“三个条件”时应采取“程序违法”与“严重侵权”作为判断标准。再次,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还应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以及衍生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中。最后,我国可借鉴域外国家的预审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架构起非法证据排除的听证程序,适当放宽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权限,以构建我国独立、前置的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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