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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实行家庭范围内的家族共财制,家庭财产权集于家长一人之手,并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革,顺应时代发展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纳,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该制度能够修正和补充法定财产制的不足,有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合法私有财产,有助于减少家庭纠纷、稳定家庭关系,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司法权威。纵观我国立法现状,2001年《婚姻法》修改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当时具有先进性和积极意义,但是无论从法律条文数量或是内容来看,都规定的过于简疏。十几年之后的今天,我国夫妻个人财产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财产种类多样化,夫妻财产关系更趋复杂化,个人独立意识与法律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较之于过去有所增多,作为上层建筑的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然不能够适应这种发展与需求。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也对该制度争议颇多,尤其体现在司法实务中对夫妻房产约定法律定性与法律适用混乱之上,不利于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当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是历史与现实的应然选择,立法者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在亲属编中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体例及立法内容。笔者也试图通过对约定财产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对部分域外相关立法例及我国学者民法典建议稿相关立法建议进行梳理与比较,结合当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献言献策。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本理论考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理论阐述,主要探讨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内涵、特征、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与效力,进而为后文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首先,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阐述。其次,笔者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选取了近五年的150个相关案例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以此考察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第三部分为域外立法例之考察与比较。笔者选取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例进行考察,从立法体例、约定主体、约定的内容与类型、约定的客体范围、约定的时间与变动,约定的方式与效力几方面进行比较评析,以期在全球化加速融合的当代,从国外立法例中寻找有益借鉴,拓宽我国内地相关立法的研究视角。第四部分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比较。目前学界公开发表有三份《民法典建议稿》,分别由梁慧星教授、徐国栋教授及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笔者从立法体例、法律术语、约定主体、约定的内容与类型、约定的客体范围、约定的时间与变动、约定的方式与效力几方面进行考察比较,归纳其相同点及不同点,汲取其有益建议。第五部分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建议。首先,阐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意义,其次,在借鉴德国、法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及我国三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基础之上,结合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