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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思想对于一个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来说,在执法、司法、立法领域里都应完全贯彻,然而,过去我们一直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比如,在我国的主流法律文化和法律话语中,“大义灭亲”是倍受推崇的,我们没有赋予家庭成员拒证特权,我们鼓励亲属间互相揭发……可是结果却几乎令所有人大失所望。除了让人们在法与情的抉择前平添苦恼,除了使人们对法律生厌,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法律自身也无法让人们信仰。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事实上,只有制定得良好的——符合人性应该是良法的应有之义——法律才可能被人们普遍地遵守和信仰。
现代刑事诉讼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之上的,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其核心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在侦查程序中最核心的部分即是取得证据、收集证据,侦查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的,因此为了突显证据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了区别一般意义上的侦查程序,笔者即将侦查程序称为侦查取证程序。侦查取证属于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它为整个刑事诉讼提供证据。因此,要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高度重视侦查取证工作。侦查取证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目前我国的侦查取证程序还存在着法律依据粗疏、观念落后、取证程序和手段非人性化、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权利保障缺乏人性化等问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标,侦查取证程序必须注意客观性、合法性、结论的唯一性、司法介入原则、比例原则和任意侦查原则等,从而最终做到侦查程序的人性化构建。
证据是刑事侦查的核心和刑事诉讼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过程就是收集、保全、审查判断及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惩处犯罪的过程。目前,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不高、侦查取证效率偏低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既有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的因素,也有侦查机制和诉讼结构存在缺陷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及其相应对策的角度出发,提出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途径以及推动相关立法、诉讼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强化司法、执法领域的人性化建设,从而建立健全整套人性化的侦查取证程序。
在现在的国际潮流的推动和影响下,人性化的趋势在全球的各个领域蔓延,当然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一定要融入到这个人性化的大潮中去。然而在现阶段,侦查取证作为诉讼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在人性化的建设方面却显得有些滞后。因此,探讨并深入研究侦查取证过程中人性化的建设当然显得迫在眉睫。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并最终提出和制定出充满人性化的侦查取证程序是我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