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机制问题研究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ngyue_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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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之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机制强调的是各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衔接及具体环节。具体而言,首先就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的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其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制作清单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符合先行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先行处理;案件移送起诉后审理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组织下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对刑事涉案财物判决进行追缴、没收、责令退赔及依法返还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处理。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由于审前处理中“闭合”的程序设计,导致犯罪嫌疑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度普遍不足,加上司法工作人员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的惯性思维及侦查中心主义导致的独立庭审调查程序的缺失及庭审虚化等原因,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启动与决定权主体同一,审前发还、先行处理标准不易把握及在案件生效后出现处理错误的情形下程序选择的问题等,最终导致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不当,亦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间的失衡。关于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的完善,首先,在案件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推行“捕诉合一”改革的机会,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负责案件批捕和公诉的检察官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利用刑事辩护全覆盖及值班律师制度改革的契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其次,关于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先行处理,明确当涉案财物权属清晰且不影响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可于审前发还、先行处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则不宜适用,对于符合审前返还、先行处理条件的案件在案件审理前已经返还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应对审前发还、先行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切入点,就涉案财物的处理设立独立的庭审处置程序,同时对于部分特定案件,为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诉讼拖延,案件审理法院可先就被告人定罪、量刑做出判决,涉案财物的处理可等待判决生效后,由该案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处理,亦即允许执行权的相对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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