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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是保证对抗制诉讼模式良好运行的基础,也是推进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先决条件。现有立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侧重于事后救济,对证人的事前保护明显不足。证人出庭率低下严重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隐蔽作证是保护证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方法,但是我国理论界对隐蔽作证研究的还比较少,对隐蔽作证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还存在争论。本文通过对隐蔽作证理论的深入分析,论证隐蔽作证制度在保护证人安全,推进庭审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建立隐蔽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我国的隐蔽作证制度的设想。文章共分为六部分,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部分,隐蔽作证制度概述。在简要概括隐蔽作证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阐明本文对隐蔽作证语词的界定、梳理隐蔽作证运作的实践,认为有关国际条约、立法例、成功的实践对我国构建隐蔽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建立隐蔽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针对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得现实,对提高证人出庭补偿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评述和质疑,提出在我国有必要建立隐蔽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的事前保护,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第三部分,在我国引入隐蔽作证制度的可行性。这部分主要分析我国证人的作证心理,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有很强的适应性,隐蔽作证成本低廉也符合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的现状。第四部分,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这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分别从隐蔽作证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启东、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宗旨是:在以发达国家为蓝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隐蔽作证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力求做到具体可行。第五部分,隐蔽作证制度的其他跟进措施。隐蔽作证制度作为证人制度的部分,它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相互支持才能系统地发挥作用。在审理前要做好司法人员的保密工作,审理中可以变通的执行证人身份核实工作,审理后要做好证人身份暴露后的补救工作第六部分,隐蔽作证制度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隐蔽作证这一做法可能有违证据规则,带来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公,为此提出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参与进来,通过互相监督来提高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