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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在英国、德国等其他国家,该险种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在转嫁经营者的风险、保护公众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险种,在近年来逐渐被接受,但是关于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一样广泛,对于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在该险种中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等问题并没有比较深入的探讨,该险种在现实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探讨该具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论述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理论与实践依据,着重介绍了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发展趋势。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其理论依据包括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保险,即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分担;其实践依据主要是为了弥补传统民事赔偿机能的不足。近年来该责任保险已渐从分散经营者的风险向保护公众的利益方向转变,并向强制责任保险方向发展。
第二章论述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性质定位以及当事人法律地位。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因此在我国现有经营者自愿投保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应该将其定位为强制保险。在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被保险人的资格时,对独立、固定的空间具有风险的控制、防范能力应该是重要的判定标准,而经营者的组织体形式和行业并不具有决定的意义。在经营场所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其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是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其向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第三章论述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标的以及经营者责任认定。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标的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时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为侵权责任,其认定标准包括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违反硬件安全保障义务时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违反软件安全保障义务时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并且为补充责任。
第四章论述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与约定除外责任。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约定除外责任一般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于格式合同存在的不公平的条款,需要加以规制。
第五章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中的适用。经营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险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因此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该险种中也同样存在。在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出发,应该优先保护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