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劳动合同的连续性对于生产和生活的重大意义,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一直都是劳动法中极其重要的研究议题。该制度本质上是对于形成权的自由与滥用之间的平衡,其基础部分是解除权的行使以及解除发生后的救济提供。 就英国方面而言,其在以意思自由和契约自由为对待原则的普通法,以及以公共权利介入为主要干预方式的成文法两大法律体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制。通过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效结合,为非法解雇制度和不公平解雇制度各自设置出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和补救措施,其中对于推定解雇学说的认定和应用,对待经济性裁员之谨慎要求,以及按照雇员的不同资历和地位而给予不同的保护和限制等理论,都对我国解除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在肯定它对于坚持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公正所作努力的同时,亦不可忽视其现状中存在着的诸如未能有效控制管理者在解雇方面的特权、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正在日趋贬值等不足。 我国法律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种不同主体出发,对其解除权的行使以及因过错而解除之救济,都做出了技术水平很高的明文化规定,并且在各法条中均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严格限制以及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这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对于劳资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的情形而做出的补救方式,以期在市场经济顺利进行的今天,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但由于缺乏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支持和可作为法律渊源援引的判例法,我国的劳动法规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完全贯彻出劳动合同解除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理念,也未能区别于不同过错程度提供不同的救济程序和方法,从而设计出实体和程序相互支持的公平合理的制度。 本文将就中英两国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整体性研究,以期在参考和借鉴他国有益规定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为供将来制定出符合我国立法现状水平的劳动解除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