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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初期,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先后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的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较快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农民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弊端日益显露,分散的农产根本无法应对市场的挑战。为了整合农户的分散经营,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农民中介组织便应运而生。 农民中介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互惠互利的方式整合农户的分散经营,保证农户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顺利地进入市场,以农工商一体化作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法人组织。 影响农民中介组织发育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中介组织制度变迁的需求诱致因素;二是农民中介组织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因素。前者包括农民高昂的市场信息成本、狭小的经营规模、弱小的谈判地位,农业技术的进步、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后者则包括政府所提供的制度环境、农民中介组织制度变迁的成本、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现有的组织资源、以及农民中介组织带头人所拥有的社会科学知识。 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是农民中介组织发育的两条路径。强制性变迁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的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诱致性变迁则是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条件下,企业或个人为了实现潜在的利益而自发推动农民中介组织制度变迁的一种方式。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过程包括:(1)制度非均衡的出现;(2)对潜在利益的认知;(3)初级行动团体的建立;(4)设计、选择制度变迁方案;(5)次级行动团体的帮助;(6)建立农民中介组织。 农民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产权制度和组织结构两个方面,它们是影响农民中介组织绩效的关键因素。从产权制度方面看,农民中介组织包括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六种类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效率最高,个人业主制的制度效率最低。从组织结构方面看,小规模的农民中介组织一般选择直线职能制,而规模较大的农民中介组织往往选择事业部制或矩阵结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民中介组织将向网络化、虚拟化、柔性化方向转变。 实践中,农民中介组织和农民之间有三种利益联接方式。一是公司企业组织模式,农民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农民中介组织或农民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中介组织。二是合作社模式。合作社的盈余按农民和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三是合同关系模式。为了确保农民中介组织和农民之间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必须有相应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加强农民中介组织的人力资源建设是推动农民中介组织发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农民企业家是农民中介组织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者,应通过各种方法来加快对农民企业家的培养。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推动民中介组织的发育。 政府在农民中介组织发育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和制定各种政策来提高或降低农民中介组织发育的门槛,也可以通过体制改革推动传统国有涉农组织向农民中介组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