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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处的人员经费、案件数量、法官断案方式、民众的意识以及诉讼模式这5个方面考察了1946-1947年清江县的司法状况。和我们想象中的不同,民国司法处的司法官整体素质还是比较高的,经费也比较充裕。法官断案会对法条进行参考,但并非完全机械的运用,对于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法官有着他们自己的一套逻辑。在推定方面,法官有罪和无罪推定都会运用,但并没有形成“无罪推定”的原则。另外,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也会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对于民间习惯,法官的态度是比较游离的,而这种游离甚至也存在于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而在民众的眼中,法律更多的代表了一种工具,而并非一种意识。
通过对1946-1947年民国时期清江司法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时期基层司法正经历“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一方面已经建立了“现代”的司法机构,有稳定的经费和一支相对高素质的法官;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诉讼中比较重要的当事人的身份、人情和关系对“坚守法律信条”的法官的判案也会产生影响。同时,民间习惯法仍然在发挥作用:法官虽然否定民间习惯,但又不得不承认某些“陋习”;民众更是习惯性地把法律当成一种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而不是自觉遵守的法律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