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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重要客体,体现了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追求。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外观设计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实用新型一起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又可能满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而受到各法的保护,但各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加以规定,反而导致保护空白或者保护冲突产生,加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差,不能满足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日益强烈的需求。纵观世界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立法,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有的采用了专利法的保护模式(美国、中国等);有的采用了版权法与专门法的双重保护模式(法国、英国等);有的采用了单独立法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德国、日本等)。多种保护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性和艺术性共同体之认识不同所致。结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和其独特性质来看对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应采取专门法模式进行保护。首先,从比较法上看,专门法模式逐渐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不仅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单独立法模式,一些没有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在尝试着向专门法模式转变;此外,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国设立专门法保护,但其单独立法的倾向性也日趋明显。其次,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来看,工业品外观设计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双重品格。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因其兼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性;又不同于作品,其艺术性远没有纯艺术品之高;在本质上更不同于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不宜将其纳入专利法、版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模式之内的,否则有强行捏合之嫌。因为从法理角度来看,法律主客体关系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构架同样取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该客体的本质属性。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采用专门法模式对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