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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诚信将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和规定性。作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诚信,其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诚信是人们立身处世及社会存在和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诚信是加强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诚信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作为世界各国法律基本原则的诚信,是指对社会契约的信守,其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达到社会的公正和利益的平衡。法律诚信是以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而道德诚信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诚信为保障。社会实践表明,诚信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然而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诚信的缺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诚信危机的蔓延不仅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且侵蚀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价值。诚信是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缺乏诚信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之为良性法治。法治社会既有赖于道德诚信的内在调适,更需要法律诚信的外在规制。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加强诚信研究并尽快建立起系统的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本文对“诚信”作了基本界定,分析了道德视域中的诚信和法律视域中的诚信,以及“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阐述了诚信与我国法治社会的关系。道德诚信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法律诚信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外在规制,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我国法治进程中立法诚信的价值,执法诚信的价值,司法诚信的价值,守法诚信的价值以及法律监督诚信的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这一系列法治动态过程中,立法中的诚信是良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诚信是良法得以执行和遵守的前提条件,而良法和良法的实行则是法治的特定内涵。如果说法律是维系法治社会秩序的显性游戏规则,那么诚信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法治社会的一种隐性“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