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污染在中国已经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大量污染土地位于城市中心;同时,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很多开发商开始在污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然而,这种污染土地往往是存在环境风险的,因此迫切需要确定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要区分两种性质的责任:第一性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第二性法律责任,即不履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开发商的环境法律责任也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预防责任,包括对于污染地块应该承担的环境管理、环境损害预防、污染清除等方面的义务。损害预防责任细分为三类:污染土地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污染土地治理责任、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包括已经存在的环境污染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进行信息公开);二是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即对于污染地块给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明确了赔偿责任要兼顾法律和事实问题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论证了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开发商责任的减免问题。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以及明确污染土地治理责任分配及费用分担方式的构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