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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是防止执行董事独断专行的有效机制,是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社会现实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多家上市公司高管纷纷落马的现象可以看出,监事会没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监督职责,没有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其中虽有立法不完善的方面,和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人员不足的现实因素和实际困难。新开普公司作为一家上市民营企业,监事会在公司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公司治理和监事会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人担任监事会主席多年,对监事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行使职权的困难深有体会,通过分析公司监事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监事在公司中的现实地位和公司法所定义的地位存在较大出入,监事地位在公司中的独立性受到董事和高级经理等管理层的限制和影响,缺乏行使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事会职能发挥存在虚化和弱化现象,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立足公司自身发展和监事会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公司发展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对监事会的法律定位和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找出新开普监事会存在的差距,针对目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剖析公司现行制度和组织架构的薄弱环节和相关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强化监事会责任和义务等补救措施,加强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国内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化的特点,提出通过公司章程细化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义务,通过在章程中赋予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的具体措施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法,规范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保护性措施,建立监事会的有效监督机制,打消监事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促使监事切实有效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通过完善激励措施,调动监事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改善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效果。根据公司监事会目前行使监督权利的现状,梳理形成现状的原因,分析改进对策,论述新开普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的法理依据及操作的可行性,及在此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大胆实践,希望能给相关企业起到一点点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