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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3月28日,清政府下令颁行《大清国籍条例》,开创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先河。此部国籍法的出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晚清政府制定国籍法以前,中国古代历史上并不当然存在现代国籍法意义上的国籍概念,也正是由于国籍法的缺失,致使晚清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复杂且混乱的国籍问题。海外华侨改归外籍、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加入外籍以及内地民人私自改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基层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基层官府管理上的困难。地方官员处理国籍问题时无法可依,因而在与西方驻华领事交涉时相当被动,外国领事从中横加干涉,损害中国司法主权。本文试图从晚清社会存在的一系列国籍问题入手,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统治者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对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历史条件。文章最后回归到《大清国籍条例》,在对该法律文本及其施行情况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揭示了晚清政府决心从西方引入国籍法律制度,制定《大清国籍条例》的价值与意义。从文章的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在该部分笔者交代了选题意义,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笔者写作本文时所依据的主要材料。正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问题。第一,晚清国籍问题凸现。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统治者主要依靠户籍制度管理人民,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亦是通过户籍制度建立起来的。高度发达完备的户籍制度,足以满足统治的需要。鸦片战争后,随着华工出国合法化,出国人数急剧上升。如何管理海外华侨,使之永久效忠清政府,成为一个新问题摆在统治者的面前,国籍问题随即产生。这一时期的国籍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海外华侨被迫改籍、边疆少数民族改籍、内地民人私自改籍以及管理归侨的难题。第二,清政府的应对。统治者为解决国籍问题,采取了一些较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这些政策措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晚清国籍法的孕育。“国籍”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产物,对晚清统治者来说完全是一个规定国家与臣民之间关系的新名词。那么在清政府从西方全面引入国籍法律制度之前,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否出现过相关法律规定?促使统治者接受西方国籍观念,决心制定国籍法的契机是什么?地方官员、驻外使臣以及民间学者对统治者态度的转变起到了怎样的作用?第四,晚清国籍立法实践。在《大清国籍条例》正式出台以前,地方官员和驻外使臣处理国籍问题时,主要依据1868年中美之间签订的《蒲安臣条约》,但是实际处理结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身缺乏一部国籍法。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过程、具体内容、施行情况及其对民国国籍法的影响。结论,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阐述了笔者对晚清国籍法律问题的几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