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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各种各样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让我们着实体会到高科技给生活带来的诸多革命性的便利。同样,在国家安全领域,窃听、窃照器材作为最常用的间谍武器,已经发展到了让人防不胜防的地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对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与之相伴的问题是,如果不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予以法律约束,必将对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威胁,甚或侵犯。特别是随着此类专用器材市场化的迅猛加速,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恶意利用甚至作为犯罪手段的事件日益增多,迫使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开始考虑技术因素对传统犯罪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已经不再是工具性的影响,而是开始介入法律的基础性领域。本文首先对中外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列举,并就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联犯罪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认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可以清醒的认识,并针对现行立法缺陷提出完善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些建议。全文一万七千余言,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括列举了中国刑法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的立法史略和法国、德国等国家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相关立法规定。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本部分对传统的“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窃听、窃照”等概念加以重新界定。第三、四部分:将本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进行比较,并论述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罪数问题和违法阻却事由,以期对本罪的构成有更深入的理解。第五部分: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法缺陷及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他相关罪名;二是将单位增设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犯罪主体;三是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法定刑增设为两个刑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