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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这表明从2009年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进行受贿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条新增加的规定对于我国建立严密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网,加强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促进我国反腐败刑法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旨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文章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图以及立法模式,包括本罪修正方式的选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确立。本部分内容的介绍,充分体现了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现今腐败犯罪手段日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不仅仅是“权钱交易”,影响力也日渐成为寻租的对象,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此罪属必然趋势。第二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国际立法。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和其他国家关于影响力受贿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刑法中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非是我国首创或独创,它是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区域性国际反腐败公约确立的一种新型贿赂犯罪形式。关于影响力受贿的类似犯罪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也都有所涉及。第三部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新设的罪名,我们首先需深入了解该罪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方面。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法律条文中的某些用语如“影响力”、“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等词语的理解。第四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其他相关贿赂犯罪的比较。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比较。我国有多个受贿类罪名,现在又新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准确抓住各罪特点、划清各罪界限十分重要。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关系密切的人在受贿过程中联系的紧密性,在认定中还会涉及到共犯身份的划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