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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带来了财产管理方法的巨大变革,于是遗嘱信托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作为舶来品,遗嘱信托有太多的经验需要从国外借鉴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才能实现本土化。笔者本着这一宗旨,将论文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了在我国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遗嘱信托走进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更为灵活和高效的财产处理方式。笔者运用对比的方式将国内外对于遗嘱信托的研究予以梳理。国内研究现状包括:遗嘱信托的界定;遗嘱信托基本结构和制度价值的研究以及对遗嘱信托发展前景的展望。国外研究现状则分为遗嘱信托的制度内涵、价值以及遗嘱信托的制度架构三个部分。通过梳理,笔者认为:1、应允许灵活的遗嘱信托设立形式存在;2、将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解为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权;3、对信托财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论文的第二章,笔者先对遗嘱信托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将之定义为委托人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把一定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要求受托人根据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打理信托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遗嘱信托之所以饱受青睐,是因为其具有以下几大功能:首先,遗嘱信托的高度灵活性可以确保遗嘱人实现完全的意思自由;其次,遗嘱信托可以有效减少家族遗产纷争,妥善照顾弱势族群;再次,遗嘱信托能够防范风险,确保遗产价值不减;最后,遗嘱信托可以实现合法避税。这些功能使得遗嘱信托在现代社会受到广泛欢迎。正因为如此,如何规范并灵活地将遗嘱信托制度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就成为我们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论文的第三章,笔者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同时论述了我国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第一,私人(家族)财富传承在实践中愈加受到重视;第二,继承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第三,税收政策的制约;第四,遗嘱信托的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在本文第四章,笔者为了理清脉络,论述了遗嘱信托的历史及域外立法现状。现代遗嘱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其能保留下来则是因为英国实行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的“双轨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已经不再局限于民事领域,而是向银行、保险领域迈进。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是从英美法系继受而来,起点比较高,多是以商事领域的信托为主,至于遗嘱信托则是在近几十年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两大法系的遗嘱信托制度都为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论文第五章,笔者首先阐述了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其次,笔者围绕遗嘱信托财产展开论述,明确了其范围和独立性,并将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分解为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权分别归于受托人和受益人。再次,本文从遗嘱信托的效力角度详细构建了遗嘱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系。最后,笔者论述了遗嘱信托的变更和终止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