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度干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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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制裁手段是社会所有调控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然而,面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疑难案件我们却经常在罪与非罪之间徘徊,令人无比的困惑,原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在司法中界定刑法干预的最有效工具,不料却发现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要远比刑法明文规定的法条复杂的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崇高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落实并不容易。因此,我们需要对刑法适度干预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这是司法实践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应有之意。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刑法适度干预问题牵涉到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刑罚执行整个刑法运行过程,本文仅从刑法司法中认定罪与非罪的角度,以现行刑法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展开研究。刑法干预的运行机制是刑法发挥干预作用的基础,良好的刑法干预运行机制是确保刑法实现适度干预的关键,因此,对于刑法干预运行机制科学而全面的分析是解决刑法适度干预问题的唯一出路。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整体运行是围绕犯罪构成而展开的,但在犯罪构成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影响刑法运行的因素,通过分析犯罪构成与这些因素对刑法干预的影响,构建一种良好的刑法运行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干预是本文的基本思路。论文第一部分从刑法自身出发,通过对刑法特性和刑法地位的分析,确立了刑法适度干预的价值理念,为刑法适度干预提供了理论标准;论文第二部分从刑法运行所依赖的基本工具入手,对我国犯罪本质学说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为刑法适度干预提供了制度保障;论文第三部分从刑法运行所依存的客观环境考虑,对影响刑法干预的两大因素国家的刑事政策与社会的价值观念进行分析,为刑法适度干预提供了实践导向;论文第四部分总结前面三部分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刑法适度干预的总体方法,并在具体案例中应用演示。总的来看,刑法适度干预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影响刑法干预的所有因素的科学考察之上,并依靠安全、有效、开放的犯罪构成工具将所有因素的合理考量体现出来。脱离犯罪构成适用刑法是危险的,眼中只有犯罪构成而无刑法精神是片面的,将两者在刑法的适用中结合起来才是完美的。因此,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我们只有以刑法的诸多价值标准为宏观指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托犯罪构成的总体框架和应有功能,综合分析,恰当地进行价值判断,才能实现合法、合理、合目的的刑法适度干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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