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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经历了从形式界定说到实质界定说的扩张,其涉及的行为范围由行政机关作出到运用行政权作出,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行政事实行为被纳入其中,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虽欠缺效果意思,不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为目的,其在实际运行中却可能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救济无权利”,因此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行政事实行为而受损时,应与其他可诉行政行为一样被纳入诉讼程序,实现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化、可诉性以及救济途径虽多有探讨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也缺乏对涉及其前述内容的综合、系统化讨论。本文由引言、绪论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包含五大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理论上的界定,通过与相关行为概念的比较,突出行政事实行为的个性特征,确定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主要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并列举说明。此章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实施行为和不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认知表示行为。第三章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进行研究。着重论述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为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说理。第四章和第五章分析国内外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救济制度的现行规定。重点分析了英美、德日等国家的值得借鉴之处,并相比较分析我国在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叙明了完善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行路径,具体提出了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的扩大解释和合法权益范围的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给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构建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实行为诉讼救济规则、增设符合行政事实行为特点的判决类型、完善行政事实行为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标准等五方面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