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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权利是市场交易中的权利,是市场主体的权利。权利包括救济,救济是指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权利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所享受的法律利益,这种权利是原始的权利;当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则是救济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失去了保障就等于无权。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⑴商人权利救济的演进。古罗马时代,权利的救济方式由私力变为公力,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救济采用了公力救济的方式。私力救济的方式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在贸易领域。古罗马私力救济的办法主要是仲裁,相对于仲裁来说,和解作为私力救济的方法显得不那么重要。在中世纪解决商务纠纷的方法中,私力救济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中世纪以后,政治生活中国家的力量逐渐加强,同家对社会生活和交易活动的规制也逐渐加强,这种国家力量的渗透,体现在解决市场交易纠纷方面则是国家司法对传统解决纠纷方式的削弱甚至灭绝。中世纪产生的商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商事法院消失了,在其他延续下来的商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法院也在有意识地加强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人权利救济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商务纠纷的解决方法重新向私力救济回归。 ⑵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因素分析。发生商务争端之后,人们需要一定的机制解决争端。这些争端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美国,还有所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如果将诉讼作为典型的依靠国家司法力量公力救济的机制,则和解、调解、仲裁则是主要依靠私立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把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商务实践中,当事人更乐于选择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纠纷。绝大多数的商务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的。因此,施米托夫教授将这种倾向作为现代法学发展的三大倾向之一。关于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已有专门的著作论述,本部分不作论述。本部分首先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商务纠纷倾向于选择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其次,要对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类型作一简单论述,其中主要是调解、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⑶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优势。商务纠纷多数都是经由仲裁解决的,特别是国际商务纠纷,居然有95%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们之所以乐于选择仲裁方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理由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一致。但是,由于仲裁具有非常特别的优点,故人们选择其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理由也比较特别。仲裁协议项下的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关系到以此协议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国际商务仲裁实践中,可仲裁性直接影响到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哪些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⑷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下仲裁制度的完善。论文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强调突出专业性的特点,以民间调解来更多地替代司法调节模式,从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个方面加强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