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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产业毫无疑问是全球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新型产业之一,各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一次又一次的颠覆了我们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认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以“多边平台商业模式”为主的平台产业。在过去的二十年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独角兽”创新平台,他们凭借平台经济所特有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非对称定价结构等优势,在各个行业站稳脚跟的同时又迅速培育起自己的商业生态系统。不可置否的是,平台经济极大的便利和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与此同时,随着平台市场结构的不断集中,各种损害竞争、破坏创新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滥用行为频繁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平台逐渐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在国际上,网络平台的滥用行为逐渐成为各国反垄断机构的重点执法对象,诸如亚马逊、谷歌、脸书等平台多次因其滥用行为而在美欧遭受巨额反垄断处罚。反观我国,平台产业的发展速度比起其他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各个平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攀升。但是,我国的平台反垄断执法却停滞不前,尤其对于频繁出现的平台滥用行为甚至是零执法。这是由于平台存在不同于传统市场的多边性、网络效应和定价结构非对称性等特点,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分析平台滥用行为前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多困难和分歧,这些困难和分歧来源于对平台的商业模式了解不够深入、对平台的实质竞争性约束把握不够准确以及对SSNIP等传统计量工具的盲目适用。其次,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存在将传统结构主义标准僵化适用于平台的问题。为解决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讨论了评估平台市场力量原因与基本框架,强调了滥用行为是当前平台垄断的规制难题,指出了界定相关市场依然是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必不可少的步骤;其次,讨论了平台参与市场竞争的特殊性,阐明了平台的具体商业模式和特点,详细梳理了平台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存在的五大困境——基准产品选取的困境、以价格为基础的传统分析方法的困境、跨界竞争对传统替代性分析的挑战、动态竞争下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的困境和互联网的开放性对地域市场界定的影响,并在具体界定过程中,分别对匹配型平台和注意力平台构建了相应路径;最后,指出在平台市场力量评估过程中存在将结构主义标准僵化适用于平台的误区,并表明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时需主要考虑的五个非结构性因素——网络效应、用户多栖性、潜在竞争、跨界竞争和破坏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