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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但是,税收需要在税法的统领下进行,而税法的适用需要对税法进行解释。税法行政解释在我国税法创制、适用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在法律制定者与适用者之间,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税法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不同级别的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税法进行详细进一步细化解释的过程。税法行政解释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立法性、普遍约束力的特征,以及税法在实际运用中与其他部门法律的交叉性,使得税法行政解释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适用的必要环节,也是解决复杂的税法关系的必经途径。由于税法行政解释制度存在缺陷,加之税务行政管理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税法解释中又存在“囚徒困境”,使得税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税法行政解释占据强势垄断地位,这种日益膨胀的态势引发了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解释内容的不规范,权利行使范围不规范,越权解释现象普遍,税法行政解释效力异化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税收征管秩序的混乱,税收基本法律的地位受到威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受到侵蚀,税收司法的地位被蚕食等问题。既然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税法行政解释权力的扩张以至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有必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需要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标及地位,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原则及方法,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程序,源头上保证税法行政解释的质量,从加强对税法行政解释的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来完善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使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进而达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