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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刑法从业禁止规定不同于刑罚,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与保安处分的预防犯罪目的一致,通过禁止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实现再犯罪的预防。刑法从业禁止与前科制度、禁止令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对行为人职业资格限制或剥夺,在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方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在预防犯罪方面起着动态互补作用。刑法从业禁止的立法价值表现为在特殊职业领域内对犯罪人再犯罪的重点预防。增设刑法从业禁止是十分必要的,不但有机整合其他法律法规中从业禁止相关规定,而且还强化刑罚和前科制度的预防犯罪功能。在刑法从业禁止具体适用过程中,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是犯罪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即犯罪与职业有关联性。适用的刑罚范围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依据刑法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宣告从业禁止时,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具体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一实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再次实施职业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有无以及大小,进而作出决定。人身危险性并非绝对的、确定的,它的产生、发展充分体现了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要及时跟进并不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准确作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对于违反刑法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为,根据违反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用的处罚模式,全面且有强制力地保障从业禁止有效实施;在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问题上,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对于如何优先适用,仍需进一步研究。刑法从业禁止作为一项制度创新,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由于现行刑法并未过多详细规定从业禁止适用程序,也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但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禁止令、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关规定对从业禁止适用以及前科消灭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问题上,可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从业禁止适用前提进行划分协调刑法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从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顺序。从业禁止的适用程序可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明确刑法从业禁止提出程序和刑法从业禁止宣告时间、确定从业禁止执行主体、配套设计从业禁止期限、增加暂缓与撤销暂缓从业禁止执行规定。大力加强对刑法从业禁止、禁止令和前科制度等预防措施的系统整合并且要大力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系统构建,解除前科者的精神负担,加强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