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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和行政垄断行业作为研究对象,来论述我国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垄断行业职工总体的平均收入水平高;另一方面是垄断行业内部收入额悬殊,分配极为不均。因此,作者针对垄断行业内外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行状况选择使用法律手段对其内外分别进行规制的作用机制。外部调控包括价格机制对垄断行业生产成果或社会产品的监管和税收机制对垄断行业高额利润的再征收。内部调控是指企业的生产成果和劳动价值通过价格限定和税收后剩下的盈余在企业内部再分配。由此按照调控机制的选择模式,文章首先详细论述了价格法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规制:我国垄断行业在价格监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垄断产品的价格形成及成本监审机制不健全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缺陷,难以使垄断产品价格达到合理化的实际效果。对此,笔者提出完善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和严格成本监审制度,并从听证代表的遴选、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开性、质证程序、听证案卷及听证救济与责任制度等方面完善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其次,详细论述税法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规制:我国垄断行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制度缺陷是缺乏对暴利税的征收及资源税、营业税赋税率低,并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征收模式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使得税收这种调控手段难以对垄断行业的过多利润进行有效的拦截。为此,需要完善与垄断行业相关的各项税种并提高相应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有关制度的完善方面,需要调整征收模式而向分类综合征收过渡,简化累进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并建立弹性税制。在对垄断行业外部利润的控制后,最后详细论述垄断企业收益的内部分配:我国垄断企业收益的内部分配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制度缺失分有二:其一是在垄断企业在内部分配时会损害职工的利益,而职工却因为监事会及职工监督制度上存有缺陷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分配利益,导致高层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收入悬殊。其二是垄断企业内的工资制度不合理,使得劳动与收益不相匹配。而后笔者提出完善监事会的重新定位及其权限扩充和监事会及职工监事的选任罢免制度来弥补监事会及职工监督方面的制度缺陷,同时,还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和工资双重控制制度,以使垄断行业利润的分配变的合理而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