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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且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未成年犯罪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生理、心理尚不成熟,可塑性强,对其适用监禁弊大于利。非监禁理念对传统的报应性刑罚提出了根本的挑战,是坚持刑罚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符合刑罚经济观念,也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避免监禁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国外在非监禁模式和制度上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也不能全盘照抄,应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吸收和运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法院审判之前的非监禁化、量刑的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理念要推行转处,建立、健全保释制度;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提高缓刑适用率,适当扩大适用罚金刑;行刑社会化,降低监禁度和缩短监禁刑的时间。实现未成年人非监禁理念,应当完善风险评估和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全面的调查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协助未成年人非监禁期间工作、建立专门和广泛的非监禁执行机构、建立社会化的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监督制度,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