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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建立,行政法学者不断将行政实践中各种行政活动加以抽象归纳,以形成整体性的系统,赋予概念化、抽象化后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体系定位和相应的法律效果。但随着时代的演进,国家行政事务的重心,已从干涉行政转向计划、给付及要求行政。行政任务改变,要求行政之结构及行为形式改变,在行政国家和合作国家中,行政事务日益膨胀,行政机关倾向于采取合意性、协商性的、非强制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传统的行政工具无法全部满足行政的此种需求。这就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对社会的变迁作出回应,此种回应不仅表现在具有可变性、弹性、创造性、引导性等新时代特点的新兴行政行为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一些功能和结构上的调整。如何在保证行政行为弹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的前提下对其予以规制也是行政法需要应对的挑战。在第一章中,笔者介绍了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这一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之基本构造,该理论框架下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储藏性和个别化、具体化功能,是进行司法审查、程序控制等行政活动的适法性控制的基本单元。在第二章中,笔者以一种动态性、多元性和复杂性的观察视角,从合作国家、资讯社会和风险社会等三个角度详细分析了国家和社会结构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之后笔者分析了行政行为形式在新的社会和国家结构中所具有的一些新特点和趋势。最后,笔者从抽象的理论层面分析了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回应社会变迁时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问题,为下章从具体层面的分析做下铺垫。在第三章中,笔者将宏观分析落实到具体微观领域,并将宏观分析与微观论证结合起来,以公共警告这一具体的行为形式为切入口,详细分析了公共警告与新的社会形势之间的联系、公共警告所具有的特点以及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形式的规制问题。公共警告的微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中,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行政行为模式由条件式的法律执行模式转变为法律目标引导模式,应该采取类型化的分析思路,结合具体的个案进行分析,而不是通过法律的事先严密规定限定行政活动的空间,行政要在法律所创设的选择空间内,为实现行政目的,提升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用,在权衡各种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领域的特点以及个案相对人的情况等因素后,自由选择和组合各种行政行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