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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六十年代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在美国诞生,之后该制度迅速发展,各个国家纷纷展开研究,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我国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八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一定的成绩并不代表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就是成熟的,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实践中,缺陷汽车召回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相关法律并不完备,现有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的缺陷汽车召回经验,同时也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早日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来说就显得很具有必要性。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概念、发展等要素出发,对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进行概述;第二章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法国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并对这些国家的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出一些特点,对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有所启示;第三部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缺陷汽车召回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为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对当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即将颁布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以期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