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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对国家经济持续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市场萎缩等问题,该行业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各房地产公司尤其是未上市的房地产公司为了实现长期稳定发展,越来越注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因此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长期尽职的为公司服务,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开始了股权制度创新,股权激励机制逐步盛行。公司通过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使其与公司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公司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包括人力资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股权激励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英国、法国等诸多西方国家盛行,90年代以后逐步推广到全世界。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时期的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随后,非上市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新的变通与尝试,股权激励模式也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最常用的几种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激励制度的愿景是美好的,但是我国的立法现状并不能满足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需求。目前我国立法中缺乏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明确规定,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只能参照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发生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时,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对纠纷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面临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激励呈现出两种极端:一是因约束不足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了股权福利,二是约束过大导致激励不成反成桎梏。其次,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合理,引发股权转让纠纷;最后,股权激励计划不够周全,为日后上市埋下纠纷隐患。因此,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多多借鉴上市公司的成功经验,实施一套高效可行的股权激励机制.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指引和约束。明确规定股权激励纠纷的解决程序与适用法律,将股权激励收益纳人劳动法保护范畴,将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程序纳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通过引人授权资本制以及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的方式来拓宽激励股权来源,减少股权转让纠纷;改革股权激励模式、完善退出机制以有效减少股权激励合同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开放的可供激励股权持有者自由转让股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激励对象权益兑现提供便利。股权激励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摸索中不断发展。我国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完善不可一蹴而就,需要逐步进行。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为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尽绵薄之力,同时希望为非上市房地产公司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启发与参考,使其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最大程度达到激励效果,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