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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形式化历来系我国刑事诉讼之痼疾,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来,如何发挥庭审的实质化作用,尤其是证据质证程序的功能,成为了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此外,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印证证明模式对于庭审程序具体运行的影响,无疑为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提供了更为深入的切入点。鉴于此,本文尝试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切入点,对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该程序的完善建言献策。首先,应当明确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身的研究价值。庭审质证程序兼具案件事实查明和正当程序制约之功能,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言具有重要价值。而我国的证据质证程序内嵌于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之中,并无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质证程序,故司法实践中虽强调质证,但并未过多就质证程序的运行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在各类证据的质证程序中,言词证据由于其本身的证据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笔录化呈现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往往系质证之重点,故而言词证据质证程序颇具研究价值。其次,应当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切入点,就其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内部运行影响进行正向的分析论证。作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因控辩双方得以于法庭公平对抗,对于庭前刑事司法机关单方进行的证据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过程具有监督制约之功能,且该功能之实现并非对庭前证据活动的简单重复与二次确认,故在证据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前的证据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过程,均沿用了庭审时法官的心证模式,即印证证明模式,势必对庭审时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有效运行造成较大阻碍,从而导致程序正当运行为证明模式所引导,具有了印证证明之特征。再次,为确保分析结论之周延性,应当以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印证证明模式视角进行反向的分析推理。在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常表现出证据收集与呈现不完整而导致的无法质证问题、形式化审理的无效质证问题以及程序本身规范模糊导致的无序质证问题。对于上述程序运行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虽一定程度上与言词证据的笔录呈现形式及规范模糊相关,但仅以此作为切入点制定完善措施,于司法实践而言极易因未考虑内在影响因素而造成难以实施的情况。实际上,言词证据的笔录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相辅相成,二者互相强化彼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架空了程序原有的功能价值,导致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具体运行问题丛生。最后,在明确了印证证明模式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运行的相关影响后,应从印证证明模式视角出发,兼采现有改革措施之不足,提出相应的程序完善构想。对此,笔者认为,应从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身的价值定位出发,回归对单一证据独立审查之功能,用以对庭前证据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并依据该功能定位改善证据方法、明确质证对象、完善相关机制,从而保证庭审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实质化运行,保障刑事诉讼案件事实发现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