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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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对欠薪的用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另一方面也为讨薪的劳动者多了一个可靠地解决问题的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确实有力的避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调和了劳资间的尖锐矛盾,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稳定环境。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欠薪行为相关理论的探索和国内外立法情况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针对该罪在客观表现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然而新罪犹如新生的幼鸟,羽翼尚不丰满,实践中不仅容易与侵犯财产罪这一类犯罪产生混淆,而且还面对众多的司法困境,如威慑力是否足够、概念不明确带来司法操作上的困难、难以杜绝私了的情况和有争议的工资等问题,所以,仍需要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报酬的范围、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问题、“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的标准和“有能力支付”等问题不断加以完善,使对该罪的处理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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