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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以资金媒介为主、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由于直接融资的日益发展加之混业经营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国外传统银行业务面临着存贷款利差缩小、同业及非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局面,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的现象在所难免。而且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倒闭,对于整体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能力,强化银行业竞争力也有积极作用。但银行也是紫金借贷和紫金转移的中枢,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全社会资金支付和清算,甚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破产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本文从分析银行破产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破产的不同之处为着眼点,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与英美等国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