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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活动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的强有力支撑。从司法实践看,与公司担保相关的案件存在同?不同判的情形,在法律学术界,围绕公司担保制度的利弊,学者们也进行了激烈争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本文以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具体研究对象,分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全文的基本思路是:在分析法定代表人担保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判决理由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担保的权限、效果归属以及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逐一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结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担保权人亦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