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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性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和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应是法律规制的重点。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对它的概念进行梳理,主张经济性裁员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事由要素、规模要素、期限要素三个要素,并对与之相近的概念——一般预告辞退进行了比较;然后分析了对经济性裁员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从裁员事由、规模、期限这三个基本要素出发,考察了德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特色规定和理论,并总结出对我国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制的启示。再次,从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两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指出我国现阶段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着重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经济性裁员之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的建议:程序性方面包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的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增加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裁员的行为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三个方面;实体性内容包括裁员事由应通过司法实务案例类型化、裁员规模要素与期限要素相联系并遵循比例原则、裁员标准增加适当概括性规定、细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