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以辽宁省大洼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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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重要阶段,它客观上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必须为这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平等权提供切实的保障,各级政府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平等权转变职能,同时还对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平等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将“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随之而来,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更好的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真正的带动农村的发展,从而切实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农民权利的实现,不只是农民自身具有的权利,还包括农民应当平等的享有市民享有的权利。在当代中国,城镇化进程起步较晚,由于历史的原因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农民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中长期处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地位。为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首先要完善立法程序,平等的重视各方面的利益,实现立法上的平等,其次将法律上的平等转化到具体制度上的平等,将法律文本上的平等转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消除对农民的种种歧视,切实增强农民平等权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文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作为选题,通过阐释城镇化进程与农民平等权的基础理论,城镇化的界定及其发展历程,剖析农民平等权取得的进步、农民平等权缺乏的现状及原因,确定农民平等权的基本范畴和具体内容。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保障农民平等权进行路径探寻,建议通过完善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农民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强化农民权利的制度保障建设、大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强化农村的法律援助制度等六个方面全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平等权利的法制建设,为切实保障农民平等权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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