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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视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形式各异的电视节目被搬上了银屏,其中就包括情感类电视节目。情感类电视节目展现和表达了人类的美好情感,在一定程度上对受众起到一种激励和陶冶的作用,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然而近年来情感类电视节目开始出现异化现象,除了在节目选材、表现形式、节目真实性、媒体角色定位等方面出现问题之外,节目还对公民的权利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有所侵犯。从我国电视媒体体制和资产构成来看,我国电视媒体属于国有资产,而电视媒体资源又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因而大量异化了的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电视媒体这一公共资源的利用不当。另外情感类电视节目的异化也不利于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情感类电视节目产生异化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我国电视媒体的社会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实现。理应作为媒体重要社会功能的舆论监督功能被弱化了,其地位被提供娱乐、获取利润等功能所超越,并且媒体舆论监督的重心也从国家公权力转为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导致媒体不能监督和不敢监督国家公权力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对新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模式不健全。我国对新闻自由权的保护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新闻自由权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而一旦发生侵犯新闻自由权的情形,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势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正是由于这种新闻自由权法律保障模式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媒体对国家公权力舆论监督的失位,最终引起了情感类电视节目异化的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模式下,可以通过法律规制、行政监管以及媒体自律等手段来对情感类电视节目异化这一现象进行治理。将各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种治理手段的优势,以达到使情感类电视节目重回正轨,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