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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清代诬告的发生及治理为题,以地方官话语中诬告为鹄的。一方面,从宏观上叙述清代诬告的发生及治理实际,就发生的叙事而言,文章从四个维度呈现诬告的发生,并紧接着叙述这一现象的分类表现和特点;就治理的叙事而言,从表达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叙述。另一方面,也从叙事转向阐释,即对诬告案理断实践中的出现的一些令人疑惑的问题,试图给出解释。就文章如何论述及展开,不外乎如下五个部分:第一章着墨于概念的厘清,文中所言诬告,意欲何为?这里的诬告,不同于今天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中的诬告,亦与大清律例下的诬告律有所区分,其实为清代地方官话语中的诬告,系指不据实告状,其行为手段上表现为捏词谎状、堆词耸听、伪造证据、贿买干证、缠讼闹讼、挟尸告诉等;行为目的上是藉此实现恐吓诈财,挟嫌报复,希图准状、逞刁图赖等;行为后果上往往导致案件迁延不决,牵连多人,造成讼累。因之,十告九诬这一行为如此令人不快,那么其发生机制为何?对其又该如何治理呢?第二章分析了诬告发生机制,这其中定然有制度上的原因,但与其拘泥于某项制度的说明,毋宁关心制度下个体的抉择,以避免只见制度不见个体之弊。故而,文章选取清代受案制度下四类个体的行动去说明诬告多发的原因。其一名为,衙门的紧闭;其二名为,弱民的反击;其三名为,讼师的兴起;其四名为,好事者的投机。第三章作为正文写作基地,即史料的选择,坚持宜少不宜多原则,一是因为运用大量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的研究范式早已有之;二是为避免前人研究中出现的只见数据不见内容,只论形式不论实质之“得形忘意”错误也。此章重点将所撷取的判牍分门别类并尝试分析其特点。就分类而言,本文按照诬告案行为人行为时主观目的,将诬告划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图准型诬告;二是侵害型诬告;三是解除型诬告;四是掩盖型诬告;五是确认型诬告。第四章以表达与实践为中心探讨清代对诬告案的治理。就表达层面,文章选取了三个角度进行交代。一为,清代皇帝的圣训;二为,《大清律例》中有关诬告的条款;三为,官员对诬告的态度和认识。而就实践层面,笔者梳理出地方官在诬告案审判中的形式理性因素及实质非理性因素,即定罪上对律例的依循,但量刑上又往往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主要是鉴于这些诬告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五章做了总结。认为清代多发之诬告,实为地方官话语中的诬告,并指出其多发是与二元定罪机制下地方官宽泛适用诬告律相关涉。当然根本动因乃是其内生的简省司法体制,而在治理上仅单纯依靠地方官话语权威或重典严惩只可谓权宜之计,根本之策乃是增加制度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