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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加剧,企业要想获得长远、良好的发展态势,就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来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但企业所有者可能并不具备这种高超的经营能力,所以就会委托职业经理人代为经营,由此产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经理人和所有者的利益趋向并非完全保持一致,两权分离在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委托代理成本。虽然仍然有许多学者对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提升之间的相关性持有怀疑态度,但长期以来,国内外主流观点均认可股权激励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将经理人与所有者的利益趋向统一起来,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以此来促使经理人更加尽职尽责为企业长远发展工作,从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股权激励制度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产权性质造成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时考虑也会有所不同,进而体现为股权激励制度设计差异。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在2006年至2018年这十三年间颁布的股权激励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国资委、财政部等政府相关部门会针对国有企业再另行制定一套规定,即国有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时会受到比一般上市公司更严格的政策限制。随后,本文又对2006年至2018年每年我国上市公司审核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激励数量、激励水平、激励有效期、激励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以上对法律法规的回顾和对激励现状的分析,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产权性质会影响到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对于其产生差异的原因,本文提炼出三个原因,即政策限制、公司治理与实施动机。经研究分析,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出于对国有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对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高管激励水平、有效期、审批手续等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政策管制,但是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其股权激励在设计时通常会兼具激励性和福利性动机(辛宇、吕长江,20121)。与此作为对比的是,由于民营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制定时限制较少,并且大股东监管到位,因此其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会更加偏向于激励性目的,更加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实施效果自然也就更能达到促进企业业绩提升的目的。本文以上海家化分别在国有产权性质与民营产权性质下的两次股权激励方案作为案例进行对比研究,探寻在实际案例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的差异以及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具体案例中验证了上述理论分析的适用性。因此,本文研究结论表明,产权性质差异会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设计产生较大的影响作用,进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有效性,而其原因有三点,分别是政策限制、公司治理特征和实施动机。为了让股权激励制度能更好发挥其激励作用,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