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在涉外商事案件适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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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自生效至今,各缔约国法院、仲裁机构在大量案件中适用公约作为准据法,用来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国是CISG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而公约也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中产生着极大地影响。但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在适用CISG公约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应当适用而错误的排除CISG公约并适用中国国内法、适用CISG公约不正确、虽适用却说理不清等情况。为提高对CISG公约的认识和理解,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引导CISG公约更准确、更广泛地适用,有必要对CISG公约在我国涉外商事案件适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我国今后在涉外民商事纠纷适用CISG公约的过程中有更好的帮助。因此,本文选择对实践中我国法院对CISG适用的不同做法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对CISG公约适用上的做法,明确对默示排除适用CISG公约上的分歧,通过对我国保留条款的分析与研究,为我国在适用CISG公约解决问题时提供应对清晰的思路与方法。对实践中法院对公约排除适用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从当事人角度进行分类,首先可以分为事前有约定与事前无约定两种,事前约定则法院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事前无约定则要具体分析多种情况,其一,事后约定适用CISG公约;其二,约定不适用CISG公约,即事后明示排除;其三,约定适用其他法律;其四,未做约定,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据自主裁判权对适用CISG公约或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做出自己的判定。总结我国法院处理的国际买卖纠纷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CISG公约的适用做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其一、直接适用;其二、排除适用CISG公约,我国法院对CISG公约的排除理由主要可以分为当事人主动排除法院默认——即明示排除CISG公约适用,以及法院主动排除适用(通常为当事人未表态)两种情况。在法院的主动排除适用中,具体的理由可以总结为:1、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国内法;2、当事人一方为非缔约国,法院据此认定应排除CISG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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