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技术的进步,往往对既有法律规范提出新的挑战,新闻行业也是如此。新闻聚合平台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不生产新闻内容,而是运用技术对传统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作品进行抓取、整理和汇总,用户无需逐一登陆新闻来源网站,即可阅读信息,实现一站式访问服务。但随着其不断发展的同时,却极大冲击了传统新闻产业的格局,并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困境。与以往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有所不同,新闻聚合平台往往以擅自设链攫取被链网站新闻内容至自身平台,并通过转码行为临时复制新闻内容进行界面优化,且屏蔽被链页面广告,以及“新闻标题+提要+缩略图”片段化形式展示结果列表。这种“搭便车”的新闻聚合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获益高等特征,使传统新闻媒体的著作权及利益易受到侵害,从而导致新闻媒体行业的利益失衡。因此,其矛盾的本质,是新闻生产者与新闻搬运工、传统媒体与新闻聚合平台之间的一场版权利益博弈之战。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无法有效应对,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在此显得尤为突出,以致于产生诸多侵权问题。本文从新闻聚合运营的主体、对象及行为模式出发,对新闻聚合平台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域外对传统媒体保护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新闻聚合平台侵权问题的解决途径。力求保障传统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亦能继续促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具体而言,本文除绪论外,共四章。第一章,概述了新闻聚合平台,厘清了我国著作权法语义下新闻的分类,将新闻聚合平台行为模式分为深度链接、转码和结果列表,达到明确概念、了解背景的作用,为后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提供概念性支撑。第二章,新闻聚合平台行为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从行为主体方面分析,因行为主体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了适用避风港原则模糊。其次,从行为对象方面分析其法律适用混淆问题,因时事新闻的界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合理使用也时常成为新闻聚合平台的抗辩事由,使得与新闻作品的区分混乱。最后,从技术叠加呈现的聚合行为方面分析,其一,新闻聚合平台设置深度链接行为,采用现有主流观点“服务器标准”,难以认定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作品行为”。司法裁量中,判定标准尚无法达成统一,对四个标准的利弊进行剖析。同时,结合国内外典型司法判例,并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予以区分。其二,对转码技术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临时复制,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学术争议,使其法律定位模糊,从而导致侵犯复制权结果不一的问题。其三,结果列表中片段化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尚存有疑问。第三章,在创新制度与遵守旧例之间权衡,域外国家或地区率先以立法的方式尝试缓解侵权纠纷的发生。着重梳理德国、西班牙、欧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德国首次提出增设报刊出版者邻接权,西班牙的强制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欧盟最新的数字版权立法设计。分析域外的立法实践路径,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中总结经验,取其精华,为下一步解决侵权问题打开思路。第四章,针对前文的问题,提出我国的解决途径。首先,对具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特征的新闻聚合平台,明确其法律性质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次,明确行为对象的法律适用范围,限制时事新闻与合理使用制度的条件,避免与新闻作品相混淆。再次,完善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调节机制,采用实质呈现标准,将非存储的深度链接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对未经许可的行为认定为直接侵权;明确临时复制属于复制权,将转码行为中的临时复制规定为例外免责,消除模糊地带;与此同时,借鉴域外,为保障传统媒体权益,增设我国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规范在结果列表中片段化的使用展示行为。最后,以其他方式解决侵权问题,第一,从技术手段方面,传统新闻媒体平台与新闻聚合平台,均可以技术措施辅助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第二,基于利益平衡原则,鼓励二者积极促成版权合作,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实现共赢,通过增设新闻著作权协会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利于协调传统内容生产者和技术渠道利用者的利益分配。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新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缓解新闻传播中由新闻聚合平台带来的版权利益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