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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它通过政府设立保险机构的方式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转移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使得投资者母国避开了东道国对投资的管辖权,使得母国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处于主动地位,有利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首先是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详细界定了内涵;其次,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美国及主要发达国家源起的背景;第三,进一步深化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涵,分析了该制度的法律特点;第四,是该部分重点阐述的内容,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是通过阐述外交保护途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保护途径,双边投资协定保护途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现有规定的不足来说明的。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主要从保险模式、保险机构、承保内容、承保条件,其他规定等内容对三个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设想。在保险模式的选择上,根据第二部分的内容对美、日、德三国采取的保险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特点,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的国情,得出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适用于双边保险模式的结论。并且根据我国国情,分阶段践行双边保险模式。以同样的方法设想了我国的保险机构,设想应当采用审批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承保机构设置模式。对合格投保人的界定上,主要是分析了当前我国《投保指南》的规定,指出其中规定的不足,予以局部的修改。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其他规定的构建设想上,同样是基于以上的方法,结合比较法研究结果以及《投保指南》的现有规定不足,给出结论。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因为它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代位求偿条款有直接关系,所以笔者以中美《换文》为例,提出对保险代位权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