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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省、跨区的电能交易中,合约交易以年度计划交易为主,绝多数是以地方政府确定电量电价的长期电能交易,并且交易的品种现阶段只存在富余水电临时交易和根据供需平衡组织的临时交易两类,交易品种少,市场灵活性低,不利于电力市场的建设。同时在合约期间,各种因素导致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协议和合同执行约束力不强,易损害参与方的利益。针对此情况,研究跨省、跨区域的发电权交易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外开展合约转让交易的情况,进而从交易主体、类型、周期、转让与置换模式、输电价格、电量分割及违约处理等这几方面,明确规范跨省、跨区域发电权交易机制。其中,重点指出交易双方出现“一方电力紧张,一方弃水”、“一方电力紧张,一方电力富余”、“一方电力富余,一方弃水”三种情况之一时,规定交易双方的协商方法,从而保障此机制的有效性;电量分割主要是讨论替代省完成的电量属于合约电量还是发电权交易电量,本文采取的是其属于本省的合约电量,规避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的风险;违约处理方法中,也兼顾经济和行政处罚两种手段,加强其实施的可行性。然后,针对跨省、跨区域发电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是不容忽略的,分别介绍极端潮流法、边际网损系数法和最小二乘B系数法来计算网损成本极端潮流法是计算发电权交易前后引起潮流网损成本的变化来获得交易成本矩阵;边际网损系数法是通过把网损分摊到各节点的一种灵敏度方法;最小二乘B系数法是在原有的B系数法的基础上再改进的一种优化方法。最后,通过IEEE30节点的改进30节点系统进行验证三种方法的有效性,并进行对比,指出通过基于最小二乘B系数法的网损成本发电权交易模型计算得到的社会效益最大。考虑跨省、跨区域输电电价的影响并结合国家发布的“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本文旨在提出一种考虑灵活输电电价的发电权模式,进而分析两种输电电价对目标函数与撮合交易市场的参与方的影响,对提高参与方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通过15台机组的系统验证了该模型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