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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经营广泛存在于交通运输业。挂靠车辆投保后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挂靠经营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漏,以及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最终导致保险人承保标准不一、法院审判案件标准不一,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本文通过对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在挂靠车辆上的保险利益的法律分析,明确各方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上的保险利益,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机动车挂靠经营保险的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梳理与界定机动车挂靠经营及保险利益的相关内容。本章先从机动车挂靠经营的定义与特征入手,明晰挂靠经营协议的性质,分析其历史演进,并检讨现行挂靠模式及其保险现况,进而厘清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利益的界定与价值,对保险利益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总结问题症结。 第二章分析机动车挂靠经营的一般财产保险利益。通过分析指出,实践中通行的挂靠单位享有一般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亦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和保险分散风险的立法精神。在此基础上,对名义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何者是法律上的所有人进行认定,总结出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在挂靠经营中均有保险利益,但二者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基础有所不同。 第三章探讨机动车挂靠经营的责任保险利益。本章首先分析了挂靠车辆(包括出租出借情形)责任保险利益认定的争议及瑕疵问题。通过借助“二元论”分析责任保险利益,论证了挂靠单位和挂靠者对挂靠车辆保险事故具有各自不同的责任保险利益。由于二者的保险利益基础以及量化的保险利益价值不尽相同,因此保险费率和额度应依照各自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章研究机动车挂靠经营的人身保险利益。本章探讨了挂靠经营条件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争议,以及被保险人同意原则引发的保险利益认定难题。经由对劳动关系在保险利益上的争议进行论述后,得出挂靠单位对挂靠者具备人身保险利益。而挂靠单位仅在“选任与聘用”的事实下,才对挂靠者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人身保险利益。挂靠单位为挂靠者或挂靠者聘用的人员投保人身险时,须遵守同意原则,并限定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