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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也越来越严峻,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亟需转变,金融创新产品推陈出新,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作为一款重要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充分发挥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双方的自身优势,满足了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在信贷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下实现了避免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风险的前提下达到利润的最大化。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作为一种结构型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银行业和信托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包括理财客户、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借款客户,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商业银行作为此类产品的设计者,从借款客户的选择及确定到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设计、销售、以至于收益的分配上,均由商业银行决定。信托公司则沦为此类业务的“通道”、“平台”,信托公司的职能并没有在此类产品中体现出来。由于商业银行在此类业务中的不当作为,使得此类业务严重异化,成为商业银行规避金融机构的监管,腾挪信贷额度的工具,背离了银信合作规范模式及创新方向,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也频频出现。因此,本文重点通过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论述,从而找出商业银行在此类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最后针对这些风险点为商业银行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概述。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此类产品的产生背景以及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叙述,然后从其概念以及与其相关概念的辨析、范围、以及特征和种类等多个角度阐释了此类产品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此类产品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界定,根据此类产品的三个阶段对其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即理财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基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基于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与借款客户之间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第三部分是商业银行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一部分分析了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商业银行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从商业银行在理财合同、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资金贷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发现商业银行在此类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此类产品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第四部分是完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法律风险的建议。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的外部机制以及内部机制两方面提供建议,其中其外部机制主要是从金融法律体系、受益人大会运作机制、行业自律三方面来论述,其内部机制主要是从理财计划与信托计划以及贷款项目之间的衔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引进外部信用风险评级机制、理财经理的素质以及法务部门的作用等方面来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