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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规定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谋虚伪表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之一,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欠缺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意思,并且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下通常会掩盖着代表双方当事人内心真意的隐藏行为。对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隐藏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应以意思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基础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更好的衡平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关系,也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提供正当合理的保护,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与我国所特有的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制度在法律适用上既有区别,也存在冲突竞合,应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章讲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概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着重阐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章阐述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立法比较,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从立法例上比较各国制度间的差异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三章论述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及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通过分析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相关案例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现实困境,明确了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对此类纠纷的规制适用,并进一步分析了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和冲突,通过分析各个制度之间的区别,旨在明晰各个制度间的界限;第五章提出了完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建议,以期在法教义理论方面和制度层面构建完整的体系,满足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