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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合法拥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交付股权的凭证于债权人或进行登记的行为。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其股权质权,以实现对债权的优先清偿。其中,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出质股权的人称为出质人,占有出质股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而移转于质权人占有或者登记于法定机关的股权则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目前学界对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没有定论,且呈混乱状态,体现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与国有股权质押能否及如何出质的问题;关于股权质押概念的辨析,包括质押标的物的概念和质押的内容;关于股权质押的设立方式,包括登记机关、公示方式;关于股权质权的权利效力,包括而不限于对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对质物、质押设立人及质权人的效力影响;关于股权质权的实现条件及方式等等。但是社会发展,资源有限,需要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客观上产生股权质押现象。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导致纠纷存在的必然与可能,需要法律规范予以规制、调解。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作用,法律规范缺失,物权法的不完善、不合理、担保法年久失修,对此类法律关系重新进行梳理、规范,可以起到疏导相应法律关系的作用,有助于物尽其用,促进市场繁荣、资源流转。同时,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且高效的担保方式,为资本市场的繁荣和流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各界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文章基本内容在于通过界定股权质押的概念,分析股权质押的特征,解读股权质押的法律价值;以股权质押的设立和效力为线索,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和各地区的立法和学说,梳理股权质押的基本制度内容,指出我国现行股权质押设立及生效制度的立法缺陷;对我国现存股权质押的现象及因此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思考;指出我国股权质押效力制度的缺陷。文章新意在于物权法出台后,较系统的梳理股权质押基本制度,结合股权质押在我国的现状及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对我国股权质押基本理论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