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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犯罪主体是相对于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它是指除了具备一般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外,还必须具有犯罪构成身份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上的特殊犯罪主体按照其身份依附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特殊犯罪主体和单位特殊犯罪主体,为了便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自然人特殊犯罪主体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军职人员、特定职业人员和具有其他身份的人员;单位特殊犯罪主体可以分为国有单位、金融单位和具有其他身份的单位。
特殊犯罪主体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特殊犯罪主体立法的形式价值在于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与犯罪构成紧密相联,决定或影响了行为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性质,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特殊犯罪主体立法必须坚持身份与行为相结合原则和重刑原则。
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是指影响定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地位和状态,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必须是犯罪主体中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
所具有的身份;第二,特殊犯罪主体身份一般是被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利用了的自身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并侵害了与其身份相关的法益;第三,事前事中同时具备性。自然人特殊主体的身份在学理上可以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行为身份和行为人身份。在自然人法定身份的认定上必须坚持形式符合原则和现实符合原则。
一般主体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特殊主体共犯,并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构成混合主体共犯的实行犯:第一种情况,当特殊主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是复合行为;第二种情况,当特殊主体犯罪与普通犯罪在实行行为上存在竞合。特殊主体教唆一般主体实行特殊主体犯罪中,特殊主体是间接正犯。混合主体共犯原则上按照特殊主体犯罪定罪,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应分别定罪:一是一般主体犯认识错误的情形;二是特殊主体的身份是行为人身份。当两个不同特殊主体(实际上只有一个),彼此利用对方的身份实施犯罪的,如果两罪的区别,仅仅是身份的不同,而不需要利用身份的,则分别定罪;在需要利用身份的情形下,则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当两者实施的某一犯罪行为本属于共犯关系,而刑法将其各自的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罪名的,则分别定罪。